柳城縣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和公共場地停車場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方案(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規范我縣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停車場車輛停放秩序,根據《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臨時停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柳政辦〔2017〕18號)、《柳州市物價局關于印發柳州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柳價費〔2017〕65號)、《柳州市物價局關于重新規范我市公共場地停車場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問題的通知》(柳價費〔2017〕98號)、《柳州市物價局關于新能源汽車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柳價費〔2017〕40號)、《柳州市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執行柳州市新能源汽車有關收費政策的通知》(柳發改收費〔2020〕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我縣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有關問題擬定如下:
一、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和公共場地停車場車輛臨時停放服務收費按下列標準執行:所有車輛停車30分鐘內免費,收費時段為:08:00-22:00。一類路段:
停車30分鐘后的第1個小時,小型汽車按2元收取,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停車30分鐘后的第2小時起,小型汽車按每半小時1元收取,不足半小時按半小時計;收費時段內最高限價20元。二類路段:
超過30分鐘后,小型汽車按每小時1.5元收取,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收費時段內最高限價16元。所有車輛連續在收費時段停放的,可按上述標準循環累加收費。路段類別詳見附件,路段類別及車位設置由縣公安交警、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根據交通暢通和確實必須的原則確定并實行動態調整。所有車輛停車30分鐘內免費。停車30分鐘后,小型汽車按每小時2元收取,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24小時內小型汽車最高限價15元,中、大型汽車最高限價30元。摩托車、電動自行車按1元/輛.次收取。所有車輛停放時間超過24小時的,可按上述標準循環累加收費。大、中型汽車按實際占用停車泊位數量計費。車輛類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GA802-2014)劃分。二、城市道路停車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設置的供車輛臨時停放的場所,包括車行道停車泊位和人行道停車泊位;公共場地停車場是指利用政府投資建設或社會資本為政府代建的場地,黨政機關、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的場地設立的公共停車場。公共場地停車場收費在全縣范圍內實行統一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收費單位自主對照公安交警、城市管理、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消防、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對停車場設置及經營的各項條件,符合條件并獲得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即可按照本文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實施收費,無須另行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收費申請。(一)在全縣經批準的城市道路臨時停放泊位及政府投資或利用資源設立的公共停車場,對新能源汽車實行減半收費優惠政策。在城市道路新能源專用泊位上對新能源汽車實行免費停放。在公共停車場對新能源汽車實行2小時內免費停放政策。(二)新能源汽車在城市道路或公共停車場充電設施充電期間免收停車費。
充電完成超過1小時后未及時駛離的車輛,按5元/小時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
其中,對23:00后完成充電的車輛,延長至次日早上8:00免收停放服務費。四、對下列車輛免收停車服務費:
(一)對執行公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救災車、環衛車、工程搶險車、市政維護車等免收車輛停放服務費。
(二)對持有合法有效殘疾證件的殘疾人駕駛的證照齊全的殘疾人專用車輛,免收車輛停放服務費。
(三)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醫療機構除外)、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社會團體等辦公場所配套建設或內設的停車場,在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對外來辦事車輛一律不得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
(四)行政執法機關查封、扣押、拖移、證據登記保存車輛產生的停車服務費用,在查封、扣押、拖移、證據登記保存期間,由實施機關承擔,不得向當事人收取;在查封、扣押、拖移解除后或證據退還通知后,當事人未按規定的時限取走車輛,由此產生的車輛停放服務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免收車輛停放服務費的車輛。五、縣域內醫療機構的停車場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按原有文件執行收費。六、公共場地停車場停車收費涉及面廣,請有關單位在收費前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做好收費公示,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監督。七、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執行。過去文件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